国家环保总局将从严处罚以下十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

发布时间: 2006-05-09 17:40:0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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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污染源、环境现状数据未经核实,错误使用的;
2、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的;
3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不正确、不客观的;
4、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无法支持评价结论的;
5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、功能区划建议的;
6、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或有明显矛盾的;
7、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,所提污染防治措施不利的;
8、对项目选址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论述不充分或对选址、选线不可行的项目未从环境角度提出替代方案或进行局部比选的;
9、对改扩建项目原有污染情况分析不清,“以新带老”措施不充分、不合理或不可行的;
10、环评结论不明确的。